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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1-02-05 人气:635

 水土保持监测 



         对水土流失发生、发展、危害及水土保持效益进行长期的调查、观测和分析工作。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摸清水土流失类型、强度与分布特征、危害及其影响情况、发生发展规律、动态变化趋势,对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宏观决策以及科学、合理、系统地布设水土保持各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监测分类 



    (1)水土流失影响因子监测。包括降水、风、地貌、地面组成物质、植被类型与覆盖度、人为扰动活动等;
    (2)水土流失状况监测。包括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和流失量等;
    (3)水土流失危害监测。包括河道泥沙淤积、洪涝灾害、植被及生态环境变化,对项目区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4)水土保持措施及效益监测。包括对实施的水土保持设施和质量、各类防治工程效果、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等。


 监测内容 


 1、区域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不同侵蚀类型(风蚀、水蚀和冻融侵蚀)的面积和强度。
     (2)重力侵蚀易发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进行典型监测;
     (3)典型区水土流失危害监测。1)土地生产力下降; 2)水库、湖泊、河床及输水干渠淤积量; 3)损坏土地数量。
     (4)典型区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 1)防治措施数量、质量:包括水土保持工程、生物和耕作等三大措施中各种类型的数量及质量; 2)防治效果:包括蓄水保土、减少河流泥沙、增加植被覆盖度、增加经济收益和增产粮食等。
2、中小流域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不同侵蚀类型的面积、强度、流失量和潜在危险度。
    (2)水土流失危害监测: 1)土地生产力下降; 2)水库、湖泊和河床淤积量; 3)损坏土地面积。
    (3)水土保持措施数量、质量及效果监测; 1)防治措施:包括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封山育林(草)、梯田、沟坝地的面积、治沟工程和坡面工程的数量和质量。 2)防治效果:包括蓄水保土、减沙、植被类型与覆盖度变化、增加经济收益、增产粮食等。
    (4)小流域监测增加项目:
           A、小流域特征值:流域长度、宽度、面积,地理位置,海拔高度,地貌类型,土地及耕地的地面坡度组成。
           B、气象:包括年降水量及其年内分布、雨强,年均气温、积温和无霜期。
           C、土地利用:包括土地利用类型及结构、植被类型及覆盖度。
           D、主要灾害:包括干旱、洪涝、沙尘暴等灾害发生次数和造成的危害。
           E、水土流失及其防治:包括土壤的类型、厚度、质地及理化性状,水土流失的面积、强度与分布,防治措施类型与数量。
           F、社会经济:主要包括人口、劳动力、经济结构和经济收入。7)改良土壤:治理前后土壤质地、厚度和养分。
3、开发建设项目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通过设立典型观测断面、观测点、观测基准等,对开发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和运行初期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进行监测。
    (2) 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因子监测应包括下列项目:1)地形、地貌和水系的变化情况: 2) 建设项目占用地面积、扰动地表面积;3)项目挖方、填方数量及面积、弃土、弃石、弃渣量及堆放面积;4) 项目区林草覆盖度。
    (3)水土流失状况监测应包括下列资料:1)水土流失面积变化情况;2)水土流失量变化情况;3)水土流失程度变化情况;4)对下游和周边地区造成的危害及其趋势。
    (4)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应包括下列项目:
           A、防治措施的数量和质量;
           B、林草措施成活率、保存率、生长情况及覆盖度;
           C、防护工程的稳定性、完好成度和运行情况;
           D、各项防治措施的拦渣保土效果。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及条件 


➤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一、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要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应当及时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二、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三、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 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作出了技术规定。
首先是宏观总体目标,即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其次是具体定量指标,即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6项指标达到规定标准。
 ➤ 水利部规范性文件规定
水利部关于自主验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不得通过验收的9种情形包括:
    ①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②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③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④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⑤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⑥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⑧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⑨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该标准,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通过验收的,均视为验收不合格,将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各方职责及责任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项目法人、第三方机构对验收作出的结论负责,并且是终身负责制。
➤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主体责任
验收体制改革后,生产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项目法人的工作要求:
  ①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文件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② 在生产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前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形成验收鉴定书;
  ③ 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公众平台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及相关材料;
  ④ 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和监管。
生产建设项目在验收时没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就通过了验收,项目法人均要承担责任,将受到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造成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① 应与所涉及事项的第一方、第二方、第四方等没有直接关系,特别是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机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原则上不能做同一项目的第三方机构。
  ② 应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机构和人员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业绩,该机构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查勘、量测、分析计算等设施设备。
  ③ 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调查、分析和评价,作出准确、真实的结论。
第三方机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坚持验收标准和条件、作出错误结论的,均应承担责任。
➤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没有依法进行核查,或核查中未发现实际存在的重大水土流失问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依法作出处罚,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和追责。
        由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核查,因此具有该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也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保自主验收的核查 


➤ 核查重点
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强化跟踪检查,对自主验收进行核查。核查的组织方式,可以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查,也可以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辅助性核查。
● 针对项目法人的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生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依规报批了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手续,是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存在倾倒废弃土石渣的情况,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否依法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 针对第三方机构所编制的验收报告的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是否全面收集、查阅了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水土保持监测等资料,全面了解了项目设计与建设情况;是否全面查勘了工程现场,掌握了准确、真实的情况;是否全面查验了相关数据及成果的来源与依据,验收所需的支撑材料是否可靠;是否全面分析评价了水土保持情况,开展了社会调查,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是否全面作出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结论是否准确、客观,是否达到了验收标准和条件,等等。针对验收报备材料的核查,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文件和示范文本的要求,验收材料是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核查结果及其处置
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对弃渣场存在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或风险的项目,坚决不能同意通过验收,必须坚决纠正。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5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文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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